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销售的“清江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销售的“清江鱼”(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40245599,抽样日期:2023-11-10),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15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建材上悦城彼酷哩烤鱼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保证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销售的“精品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销售的“精品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3571,抽样日期2023-11-29),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70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夏黄斌蔬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健全采购台账制度,加强管理,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55030172,抽检日期2023-11-8),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免于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1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聚红立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所有生鲜类商品的索证索票,结合公司采购部加强对生鲜类食品的供货商进行审验,确实保障食品安全及可溯源性。
四、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3556,抽样日期2023-11-23),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7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五、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样单编号:XBJ23410105461653557,抽样日期:2023-11-2),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抽检,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7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便利店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