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销售的“竹叶水”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销售的“竹叶水”(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0351219,抽样日期:2023-11-2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3〕0238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三同学便利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保证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销售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销售的“筷子”(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7775,抽样日期2023-11-30),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202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醉鱼湾餐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强化对于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增加洗涤次数,更换质量好的洗涤剂,消毒环节延长消毒时间,做好消毒记录,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销售的“优质糖蒜250g”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使用的“优质糖蒜250g”(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7773,抽检日期2023-11-30),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警告的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9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一分利蔬菜配送部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四、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抽样单编号:GZJ23410000443067723,抽样日期2023-11-29),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11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廖照炸鸡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规范用油种类、减少食用油的天数,勤换新油。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