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734/2024-00024
  •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
  • 2024-03-20
  • 2024-03-22
  • 通告
  • 金市监〔2024〕81号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十二期)

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销售的“枣馍”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销售的“枣馍”(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62928ZX,抽样日期:2023-10-5),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局决定对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不予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11126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向我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执法人员现场验收合格。

二、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的“味精”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味精抽样单编号SBJ23410000443063543ZX,抽检日期2023-11-7),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送达《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免予处罚(金市监不罚20230310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20日,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被抽检当批次产品,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保存购进票据,不购进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20243月2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