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3〕09097号
当事人:河南欧司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6PMDP30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与经三路交叉路思达数码大厦14楼14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志强
身份证件号码:411***********8155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接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举报信,称河南欧司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局依法进行案源登记,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6月1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于2020年7月14日、2021年7月13日、2022年7月8日、2023年7月3日,分别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于2023年7月14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于2023年11月30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实施检查,发现其未在该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系2007年9月1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其未按照该条例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也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亦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023年12月18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发协助函,请其协助提供当事人2020、2021、2022、2023年连续四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四年内税务注销证明。2023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出具的系统内未查到当事人信息数据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为非正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登记在册的基本情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成立日期、登记的住所及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出具的系统内未查到当事人信息数据的截图,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的事实;
4、企业登记机关发布的历次年报公告,证明当事人未报送2020、2021、2022、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局依法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公告送达向当事人送达了《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09097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裁量、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未办理公司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当事人连续四个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报税情况为非正常,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至今仍无从事经营活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调查中,鉴于当事人连续数年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和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自2019年5月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后,至今未正常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适用从重行政处罚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综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吊销河南欧司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