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销售的“乌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销售的“乌鸡”(抽样单编号:GJC24000000001730406ZX,抽样日期:2024-5-9),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标称生产者开封禾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其样品真实性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3021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新勇生鲜肉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履行食品查验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购食品,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杜绝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