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销售的“小台农芒果(优质)”、“铁棍山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销售的“小台农芒果(优质)”(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372,抽样日期2024-5-9),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销售的“铁棍山药”(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370,抽样日期2024-5-9),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502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温县农业农村局、东方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案件线索告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有限公司建业三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启动紧急召回预案,更换供货商,对每批次来货确认票据检验合格,落实社会责任,对供货商的质量、渠道、证件记性审查存档,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销售的“芒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销售的“芒果”(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391,抽样日期2024-5-9),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3015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任砦北街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大管理力度,更换供货商,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的“芒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的“芒果”(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427,抽检日期2024-5-11),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800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产品进行全面召回,加大管理力度,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3日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436,抽样日期2024-5-11),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8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军辉生鲜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召回当批次不合格食品,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保障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河南永宁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白山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永宁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白山药”(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342,抽样日期:2024-5-10),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河南永宁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永宁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301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永宁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对所有生产类产品的索证索票,对供货商进行审验确保产品合格及可塑性。执法人员2024年6月13日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销售的“白山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销售的“白山药”(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502,抽检日期2024-5-14),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601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白鲨百货超市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七、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经营的“铁棍山药”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经营的“铁棍山药”(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492,抽样日期:2024-5-17),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闫盛慧蔬菜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建立好进货台账,索证索票齐全。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