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怀庆山药”、“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怀庆山药”(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525,抽样日期2024-5-15),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526,抽样日期2024-5-15),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107600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正弘城分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采购符合条件的供货方的产品,采购供货方合法票据及检验报告,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535,抽样日期2024-5-15),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133601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孟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大管理力度,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采购符合条件的供货方的产品,采购供货方合法票据及检验报告,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656330483,抽检日期2024-5-14),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060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新运生鲜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相关问题产品进行全面召回,加大管理力度,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673,抽样日期2024-5-3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119801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羡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强化员工清洗餐具流程,加长流水冲洗时间,更换洗涤剂,确保清洗干净,确保消毒时间充足。
五、郑州百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百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713,抽样日期:2024-6-3),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百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百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30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百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订购新的消毒柜,所有餐具保证全面消毒到位。
六、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使用的“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770,抽检日期2024-6-3),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102300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子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餐具消毒记录,做到一日两次消毒。
七、河南省龙祥宾馆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龙祥宾馆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849,抽样日期:2024-6-04),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龙祥宾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省龙祥宾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省龙祥宾馆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3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龙祥宾馆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餐具清洗消毒工作,规范消毒记录操作,保持洗碗间清洁,开展食品安全教育。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