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495,抽样日期2024-5-3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5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杭州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采购供货方合法票据及检验报告,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二、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4643,抽样日期2024-5-3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采购供货方合法票据及检验报告,做好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2024年8月5日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的“上海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538174,抽样日期2024-6-12),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1200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金水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案件线索告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中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每日验货环节,做好每日进货台账,加强员工培训,对所有食材清洗干净,多浸泡。
四、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老年医院(营养餐厅)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老年医院(营养餐厅)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538780,抽样日期:2024-6-1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老年医院(营养餐厅)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老年医院(营养餐厅)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2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郑州市老年医院(营养餐厅)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加强清洗环节监管,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538820,抽检日期2024-6-18),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3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人民医院总部职工餐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执行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建立餐具定期抽检自查制度,加强就餐区餐具柜管理。
六、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148632584,抽样日期:2024-9-25),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北苑一楼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洗涤环节进行排查加强清洗、冲洗,清洗完成后专人进行高温消毒,分类摆放、避免叠放、注意间隔、按照大小排列、确保通风,定期清洗消毒柜内部,确保消毒效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