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金市监罚告〔2024〕2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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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我局收到区检察院移交的涉刑企业,认定你单位以公司为“幌子”或利用“空壳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06月07日在我局设立登记,2024年09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登记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9层901号进行实地核查,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09月26日依程序将你公司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豫0105刑初1706号证实,经营期间,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的规定。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郑金检建[2024]7号)检察建议,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弓勇霞、侯燕芬 联系电话:685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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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