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2583,抽样日期2024-8-1),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1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分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严把进货关,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索要供货方的合法票据,同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2621GZ,抽样日期2024-8-7),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20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左邻右舍生活便利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执法人员开展复查,复查验收合格。
三、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盒马日日鲜小香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的“盒马日日鲜小香芹”(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2721,抽样日期:2024-8-2),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郑州市金水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其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5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水区第一分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2741,抽样日期:2024-8-2),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20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源头查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保存好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进货记录。
五、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3237GZ,抽样日期:2024-8-8),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微利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9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魏丽蔬菜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源头查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商品,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质、检验报告,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进货记录。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