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销售的“生姜(水洗)”、“尖椒”、“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销售的“生姜(水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2920GZ,抽样日期2024-7-31),经郑州国准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4243,抽样日期2024-10-1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销售的“鸡蛋”(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4241,抽样日期2024-10-1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5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普庆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查验,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员工培训,改进储藏条件,加强供应商管理。
二、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013,抽样日期2024-8-2),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3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玉辉生活超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盆)”(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6831534,抽检日期2024-9-10),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渝军家常菜馆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消毒,确定专人进行操作和登记消毒记录。
四、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6017,抽检日期2024-11-27),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604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健小吃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消毒柜只存放餐具,增加消毒时间,增加洗涤次数,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五、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6021,抽检日期2024-11-27),经河南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6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蓉记四川小吃饭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清洁消毒工作,流水冲洗两遍以上,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增强员工对卫生的要求及清消认知。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