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2948GZ,抽样日期2024-8-1),经郑州国准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3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俩兄弟鲜果超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严格筛选供货商。
二、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035GZ,抽样日期2024-8-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7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光辉果蔬超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张贴召回公告,从正规厂家采购蔬菜,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5974,抽检日期2024-11-2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60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银杏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店内所有餐具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消毒,确定专人进行操作和登记消毒记录,增加消毒时间,增加洗涤次数,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四、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使用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878,抽检日期2024-8-5),经郑州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0201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榴橙蟹食品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更换供货渠道,优化供货商,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使用的“胡辣汤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使用的“胡辣汤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40238438,抽检日期2024-8-29),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2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安康胡辣汤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清洁消毒工作,流水冲洗两遍以上,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增强长消毒时间,强化消毒流程,确保餐具彻底消毒。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