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8340549/2025-00014
  • 金水区城市管理局
  • 关于对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 2024-12-27
  • 2025-03-11
  • 2025-01-01
  • 2026-12-31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委托的公示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委托机关: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刚       职务:局长

地址:郑州市三全路16-1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化付      职务:大队长

地址:郑州市三全路16-1号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被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现将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下列执法事项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区级管理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以及区管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企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

2.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和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3.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房屋安全和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方面的;

4.区级管理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5.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养犬、雕塑、瓶装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6.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

7.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8.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

9.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委托机关职责

1.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进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2.受委托单位未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停或收回委托;

3.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统一的执法文书范本;

4.对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进行审查;

5.与受委托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委托单位职责

1.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如果违反须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4.遵循委托机关提供的统一执法文书范本样式

四、委托执法具体要求

1.受委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同时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2.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投诉、信访等事件;

3.受委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月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4.受委托单位在开展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

5.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继续委托的必要性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若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导致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的,委托事项视为自动变更。

五、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委托期限自20251月1日至202612月31日止。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