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809,抽样日期2024-08-0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4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鸿宝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严格筛选供货商,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834,抽样日期2024-08-0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1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超便利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三、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860GZ,抽检日期2024-08-0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3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未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食材,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作食品。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销售的“猪前腿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使用的“猪前腿肉”(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55030268,抽检日期2024-08-15),经郑州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标称的生产企业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及样品真实性异议。因复检提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关于样品真实性异议本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经核查做出不予认可的异议处理结果。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2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高肉食品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源头把控,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另外购进快检设备自行检验。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菜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菜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40238719,抽检日期2024-09-0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庄小语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增强长消毒时间,加强学习,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确保餐具彻底消毒。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