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经营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经营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855,抽样日期2024-08-0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7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冯冯百货超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严格筛选供货商,避免问题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复查验收,验收合格。
二、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39704,抽样日期2024-08-0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0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中伟百货便利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三、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销售的“猪五花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销售的“猪五花肉”(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55030266,抽检日期2024-08-1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标称的生产企业郑州市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3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崔肉食品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规范使用符合标准的食材,加强进货查验履行。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销售的“清江鱼(活)”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销售的“清江鱼(活)”(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0413,抽检日期2024-08-15),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标称的生产企业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复检及样品真实性异议。因复检提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关于样品真实性异议本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经核查做出不予认可的异议处理结果。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3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蔡水产品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源头把控,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五、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435680,抽检日期2024-08-3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11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叁拾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增强长消毒时间,加强学习,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确保餐具彻底消毒。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