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经营的“小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经营的“小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2966,抽样日期2024-08-02),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免于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2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农夫咱家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筛选供货商,并保存相关凭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40238350,抽样日期2024-08-24),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惠佰家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三、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香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香芹”(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40238461,抽检日期2024-08-29),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标称的生产企业河南伊籣牛肉有限公司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核实,本局做出认可该公司样品真实性异议的异议处理结果。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2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菜进鑫农产品销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在进货中坚决从源头把控,做好食品安全,来货确认票据检验合格报告,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渠道和证件等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执法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
四、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销售的“香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使用的“香芹”(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40238606,抽检日期2024-08-30),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6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源头把控,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55030282,抽检日期2024-08-26),经河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生鲜类商品的索证索票,结合公司采购部加强第供货商进行审验,确保产品检验合格及可溯源性,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