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备案的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依据以上法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因以下4所驾校2年以上无实际经营场地,2年以上无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现依法予以注销(公示7日):
1、郑州市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编号:豫字410105006744号
2、郑州市中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编号:豫字410101023240号
3、郑州市红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编号:豫字410000000750号
4、郑州市田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编号:豫字410101023270号
郑州市金水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