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40312,抽样日期2024-09-18),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宴合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索证索票,查验资质合格报告,严格执行准入把关制度。
二、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1932675ZX,抽检日期2024-09-12),经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山缓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操作规范的培训,制定详细的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规范消毒剂的配比和使用。
三、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148632744,抽检日期2024-10-12),经河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80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优胜路小学(孟源校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确保餐具清洗消毒彻底。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