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经营的“大鲤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经营的“大鲤鱼”(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3639796,抽样日期2024-09-1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22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王占永餐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以后进货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做好纸质版的留存归档,严格执行准入把关制度。
二、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468632746,抽检日期2024-10-12),经河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7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清洗流程,消毒操作规范,记录完善工作;对洗消间消毒柜进行保养检修,发现灯管损坏,立即更换;对消毒记录登记人员加强培训,规范消毒记录。
三、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DBJ24410100148632696,抽检日期2024-10-10),经河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6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一小学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善洗消流程,强化人员培训,改善餐饮具储存环境。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