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大葱”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大葱”(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641,抽样日期2024-09-03),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12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文雅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采购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691,抽样日期2024-09-04),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国付全牛鲜汤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435691,抽检日期2024-09-0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天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确保餐具清洗消毒彻底。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四、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凉菜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凉菜盘”(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684,抽检日期2024-09-04),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1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汇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加大清洗消毒环节检查,确保餐具清洗消毒彻底。
五、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715,抽检日期2024-09-0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1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一奇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员工培训,高温清洗消毒,遵守一清二洗三消毒。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六、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使用的“大烩面碗”、“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使用的“大烩面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677,抽检日期2024-09-04),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经营的“花生米”(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3682,抽检日期2024-09-04,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20130号)。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裕丰源福彩酒楼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加大清洗消毒环节检查,确保餐具清洗消毒彻底。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把进货关,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确实保障食品安全。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