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葛坤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葛坤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餐饮具,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本店使用的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
五、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6831496,抽检日期2024-09-06),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杜岭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粟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进一步加强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消毒记录,加强员工培训。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六、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7260,抽样日期:2024-09-23),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李威抗蔬菜店采购的“绿豆芽”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威抗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6574,抽样日期:2024-09-30),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2015年第11号公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李威抗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威抗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威抗蔬菜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严格管控索证索赔,定时检查,对于进购的货物认真核票检验,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及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