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55030376,抽样日期2024-09-24),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1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地利生鲜黄河路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台账。
二、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采购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采购的“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7417,抽样日期2024-09-25),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桥食品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时张贴召回,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完善进货流程,加强对进货渠道的食品安全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台账。
三、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009,抽检日期2024-09-12),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00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圣菲城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餐饮具,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本园使用的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今后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向幼儿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具。
四、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白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白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184,抽检日期2024-09-18),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金岁月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对员工加强培训,对院区特别是餐厨环境卫生进行整体清洁。
五、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286,抽检日期2024-09-20),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008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南苑餐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使用的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尖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的“尖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7588,抽样日期:2024-09-26),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6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沙口二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优化供货商,保证食品安全。
七、郑州市金水区大山水果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山水果超市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3821,抽样日期:2024-09-2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大山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大山水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1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山水果超市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动学习《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等法律法规,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保证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做到“舌尖上的安全”。 落实食品查验制度,在购进蔬菜前主动查看进货商的营业资质以及该批次蔬菜的检测报告,从购进时就避免出现不合格的蔬菜。 今后更加严格地把控进购的蔬菜质量,索取相关购进票据及供货商信息,并索取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来保证自身,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