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1647485,抽样日期2024-10-07),经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75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鲜品汇便利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大学习,认真了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采购的“螺丝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采购的“螺丝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3969,抽样日期2024-10-08),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4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贾哥炒菜餐饮饭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购进渠道方面,先向所属供货方索要资质手续,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方,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方可进行采购,并索要供货方的合法票据,同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三、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菜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菜盘”(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613,抽检日期2024-09-30),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00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何玉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本店使用的所有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
四、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494,抽检日期2024-09-2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合鑫顺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加强清洗消毒频次。
五、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6022,抽检日期2024-11-27),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1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韩毛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严格清洗消毒。
六、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4525,抽检日期2024-09-2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2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登科牛肉面馆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卫生消毒工作,确保餐用具符合卫生标准,增设一个大型的消毒碗柜,增加清洗消毒频次。
七、郑州市金水区唐河王记炝锅面任砦北街店采购的“菠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唐河王记炝锅面任砦北街店采购的“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3999,抽样日期:2024-10-0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唐河王记炝锅面任砦北街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唐河王记炝锅面任砦北街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唐河王记炝锅面任砦北街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认真细致的做到每次采购商品核对供货商资质,特别是商品的检测报告,对于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商品,坚决不采购,对于这次采购的菠菜出现农残超标,已更换供货商,开展食品安全学习教育,定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对自身严格要求,不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八、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采购的“姜”、“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4027,抽样日期:2024-10-0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采购的“鸡蛋”(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4030,抽样日期:2024-10-0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2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麦圆餐饮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存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合格标准采购,做到进货可溯源,索证索票,完善采购流程和记录,更换供应商。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