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8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5436,抽样日期2024-10-28),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2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人民医院明和营养餐厅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原材料采购质量控制,加强对供货商要求,严格把控所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
二、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销售的“东江湖蜜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销售的“东江湖蜜橘”(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55030435,抽样日期2024-10-30),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鲜风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印象汇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吸取教训,在以后的进货中,坚决从源头把控,做好食品安全,每一批次来货要确认票据检验合格报告,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渠道和证件等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
三、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使用的“米饭碗”(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5986,抽检日期2024-11-2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4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彭贤勇小吃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洗涤环节进行排查,加强清洗、冲洗,减少清洗残留, 清洗完成后,第一时间将餐具进行高温消毒,做到分类摆放,避免叠放,注意间隔,按大小排列,确保通风,定期清洁消毒柜的内部,以去除残留物和杂质,确保消毒效果,加强食品安全从业知识学习,组织培训,加强学习。
四、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5993,抽检日期2024-11-2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1118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哈喽小锅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提供的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
五、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935967,抽检日期2024-11-2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4〕092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红厨房饭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落实规范清洗消毒流程,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严格清洗消毒流程,更换洗涤剂,餐具按标准流程清洗。
六、郑州市金水区创顺便利店销售的“韭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创顺便利店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4220,抽样日期:2024-10-11),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创顺便利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创顺便利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创顺便利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加强质量控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渠道和证件等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
七、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采购的“芹菜”、“螺丝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采购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5114,抽样日期:2024-10-2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采购的“螺丝椒”(抽样单编号:XBJ24410105463845115,抽样日期:2024-10-2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晓兰蔬菜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 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商品进销存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合格标准采购,做到进货可溯源,索证索票。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