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0902,抽样日期2025-02-26),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7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刘源记羊肉鲜汤馆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增加消毒柜,完善消毒流程,强化员工消毒意识,延长冲洗时间,严格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二、郑州市金水区岳味老一楼餐饮店使用的“碟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岳味老一楼餐饮店使用的“碟子”(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0960,抽样日期:2025-02-27),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岳味老一楼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岳味老一楼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1205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岳味老一楼餐饮店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强化清洗消毒培训与管理,清洗过程规范化,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做放心食品,每天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查。
三、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0124,抽样日期2025-02-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060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穆本青餐饮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餐具分批次消毒,增加消毒时间、提高消毒温度。
四、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114,抽样日期2025-02-27),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以后餐具消毒自查检验环节,检测员每天严格检测,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