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091,抽样日期2025-02-26),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3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街坊邻居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学习《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完善消毒流程,强化员工消毒意识,严格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二、郑州市金水区马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126,抽样日期:2025-02-27),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马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马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之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强化清洗消毒培训与管理,清洗过程规范化,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加强以后消毒自查检验环节,对餐具严格检验,每天对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检查。
三、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0279,抽样日期2025-03-2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10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餐具分批次消毒,增加消毒时间、提高消毒温度。
四、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161,抽样日期2025-03-19),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15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杨国福郑汴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员工培训,对负责清洗餐具的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严格执行清洗和消毒标准,并通过考核和奖励机制来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升级清洗用品,更换使用高效的清洗用品,确保餐具的清洁度。严格执行消毒标准,确保所有餐具都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并安排专人监督清洗消毒过程,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标准。强化餐具检查环节,每天及时清洗和消毒餐具,确保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并定期检查清洁情况,增加检查次数,确保每个餐具都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检查,避免清洁不彻底的餐具进入使用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