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使用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使用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0730,抽样日期2025-02-25),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第九中学第一餐厅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店内所有商品做一次细化学习流程,避免此情况再次发生。购进渠道方面,先向所属供货方索要资质手续,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方,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方可进行采购,并索要供货方的合法票据,同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二、郑州市金水区沪皮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沪皮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496,抽检日期2025-04-17),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025年5月12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沪皮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送达发现已关门营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郑州市金水区沪皮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5月8日注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沪皮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因当事人已注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三、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使用的“餐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使用的“餐盆”(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223,抽检日期2025-03-21),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5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四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餐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对后厨进行大整改,物品分类,餐具分类,严格按照6s标准执行。 必须将餐具残渣清理干净,用加入洗涤剂的热水在浸泡池中浸泡20-30分钟(洗涤剂与水的比例是1:100)。根据餐具的油污程度也可适当调整洗涤剂的浓度。 经过浸泡后的餐具用百洁布认真搓洗,直至没有污垢。 将搓洗过的餐具放入消毒池中,用加入消毒液的温水浸泡≥15分钟(消毒液与水的比例是1:20)。将消毒液浸泡过得餐具放入清洗池中,用温水认真进行清洗,要清洗2遍。 将清洗完毕的餐具,放入蒸箱内用蒸气进行高温消毒。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严格要求洗洁精的使用量;将洗洁精残留纳入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查
四、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0240,抽检日期2025-03-21),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京师阳光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规范清洗流程严格执行“四步清洗法”,对于洗洁精残留,该园购买试纸进行快速检测,进一步测试,加强对保育老师清洗餐具的培训和监督管理,调整洗洁用品与清洗方式等。
五、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1078,抽样日期:2025-03-05),经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查,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向我局交了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对店内所有商品做一次细化学习流程,避免此情况再次发生,购进渠道方面:先向所属供货方索要资质手续,符合采购条件的供货方,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方可进行采购,并索要供货方的合法票据,同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