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34045ZX,抽样日期2025-05-2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2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双汇冷鲜肉零玖捌贰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加强与供货商的沟通及合作,确保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具备可靠的来源及达标的质量,进一步优化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3044,抽样日期2025-05-13),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丰德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从源头把控,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渠道和证件等严格审查,对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销售食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三、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3485ZX,抽检日期2025-05-22),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欣蕾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食堂操作间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环节管理,对食堂从业人员逐一培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餐饮具清洗消毒环节流程化、标准化。
四、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34036ZX,抽样日期2025-05-29),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25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正顺水果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对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