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4387,抽样日期2025-06-06),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2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龙门路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选品工作,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确保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具备可靠的来源及达标的质量。
二、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2997,抽样日期2025-06-30),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警告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海迪日用百货商行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重视食品安全,对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查,杜绝类案件发生。
三、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1973ZX,抽检日期2025-06-16),经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异议及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12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丽生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环节管理,规范冲洗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增强食品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保证餐具卫生。
四、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6831582,抽样日期2025-06-18),经中营质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3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把进货关,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对供货方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