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34260,抽样日期2025-06-0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7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悦宏蔬菜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强化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完善索证索票,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二、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销售的“鲜牛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销售的“鲜牛肉”(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3172,抽样日期2025-06-25),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3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驻马店市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佰佳顺超市有限公司三全路分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选品工作,积极对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等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查。
三、河南省军区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军区幼儿园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2115ZX,抽检日期2025-06-1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军区幼儿园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复检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军区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省军区幼儿园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9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军区幼儿园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环节管理,增加清洗流程优化清洗措施及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做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建立消毒记录台账。
四、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4592,抽样日期2025-06-10),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42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天衔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更换供货商采购食品级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