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姜”(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43041582ZX,抽样日期2025-07-01),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 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8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对抽检不合格问题加强对所有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证索票查验,对供货商进行审验,确保商品检验合格及可溯源性。
二、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43039028,抽检日期2025-05-22),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春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员工培训,强调洗涤剂的用量和冲洗重要性确保冲洗干净,严格把控消毒时间,做到每日消毒烘干,严格监督员工按照清洗消毒规范操作。
三、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62332753,抽检日期2025-07-03),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71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辣炮泡丰庆路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清洗流程,规范消毒操作,进行消毒记录。
四、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SBJ25410000443042094,抽检日期2025-07-15),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4〕46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卤校长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操作规范的培训,增加专人负责消毒餐具,做好消毒记录,确保消毒效果。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