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采购的“牛蛙(非活体)”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采购的“牛蛙(非活体)”(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686,抽样日期2025-06-05),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7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韩风源自助优悠购物公园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以后进货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以保证进货来源的质量、品质。
二、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703,抽样日期2025-06-0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6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小城外餐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索证索票,查验资质合格报告,严格执行准入把关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存进货票据,保证进货的质量品质。
三、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活黑鱼(淡水鱼)”、使用的“餐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活黑鱼(淡水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736,抽样日期2025-06-09),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738,抽样日期2025-06-09),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樊大壮金椒鱼普庆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将保存好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履行查验制度。规范消毒流程,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消毒步骤、消毒时间、消毒温度严格执行,加强员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四、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733,抽检日期2025-06-09),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1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瑞兴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对清洗消毒餐饮具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清洗流程,规范清洗消毒操作。
五、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726,抽检日期2025-06-0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7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合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善洗消流程,强化人员培训,改善餐饮具储存环境。开展员工培训,今后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实行员工相互监督,做好消毒记录。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