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992,抽样日期2025-06-16),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2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仲记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 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二、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采购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853,抽样日期2025-06-11),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700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豫姥家大锅台丰庆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索证索票,查验资质合格报告,严格执行准入把关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存进货票据,保证进货的质量品质。
三、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辣椒”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辣椒”(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3730,抽样日期2025-07-1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李喜莲农产品销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对送货的商家货物进行建立购进台账。 加强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做到对供货商索证索票进行登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溯源。
四、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878,抽检日期2025-06-11),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6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京青园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洗洁剂管理,重新评估并选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洗洁剂;严格控制洗洁剂的采购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可靠,实施洗洁剂用量标准化管理,明确每种餐具的推荐使用量。优化清洗流程,调整餐具清洗流程,增加冲洗次数和时间,确保洗洁剂充分去除。,强化员工培训与教育,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关于洗洁剂的正确使用和残留控制的培训,强化员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安全意识。
五、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使用的“餐盘”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使用的“餐盘”(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1803,抽检日期2025-06-10),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大秦地肉夹馍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刮掉沾在餐具表面上的食物残渣、污垢,放入含洗涤剂溶液水池(池一)浸泡10分钟,用百洁布充分擦洗餐具表面,捞出后放入池二; 在池二用清水清洗餐具上残留的洗涤剂,捞出后放入池三; 在池三用流动清水持续冲洗餐具不少于5秒,清洗干净后放入消毒柜待消毒。
六、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298,抽检日期2025-06-24),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4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超烽关虎屯小吃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清洗消毒工作,严格要求使用流水冲洗2遍以上,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加强员工对卫生的要求和消毒的认识,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和时间表严格执行。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