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2370,抽样日期2025-06-1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4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多乐囤商贸有限公司健康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立即下架封存,已全面下架同批次芒果;强化检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风险品类进行月度抽检;完善制度,修订《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农药残留验收标准;加强培训,组织全员学习《食品安全法》。
二、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销售的“杨梅”(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2771,抽样日期2025-06-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亮晶晶水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记录门店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应商、进货时间等,留存产品检测报告和票据。
三、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146,抽样日期2025-06-19),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3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鱼尧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640,抽检日期2025-07-11),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4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新叶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细化清洗流程:采用“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步骤,确保食物残渣、油污彻底清除,尤其关注碗盘边缘、杯口、勺子凹槽等易残留部位。配备专用工具,定期更换清洗用的抹布、海绵(每日消毒或更换),避免工具本身带菌。强化员工培训与教育:规范清洗用水:确保清洗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定期检测水质,防止水源污染。强化员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安全意识。
五、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516,抽检日期2025-07-08),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37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清宴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控制清洗流程,增加清洗次数,使用流水清洗,使用合格洗涤剂,增加消毒时间,加强清洗消毒环节检查并做好记录责任到人。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