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2712,抽样日期2025-06-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夏国华果蔬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记录门店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应商、进货时间等,留存产品检测报告和票据。
二、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3744,抽样日期2025-07-1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4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虎晨农产品销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 自查自纠,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记好台账。
三、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2171,抽样日期2025-06-1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48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博之众商贸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立即召回并销毁该批次不合格生姜,排查同批次库存产品,暂停涉事供应商合作,重新审核所有供应商资质,要求提供每批次农残检测报告,增加入厂检测项目与频次,确保每批生姜农残指标合格,组织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控培训,强化质量意识。
四、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采购的“生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采购的“生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2740,抽样日期2025-06-2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3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喜来蔬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记录门店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应商、进货时间等,留存产品检测报告和票据。
五、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销售的“花生米”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经营的“花生米”(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3946,抽样日期2025-07-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5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谦福百货商行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在以后的进货中,坚决从源头把控,做好食品安全,每一批次来货要确认票据检验合格报告,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供应商的质量、渠道和证件等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