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461,抽样日期2025-07-02),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3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德品聚餐饮馆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强化进货查验履行,确保产品质量。
二、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3773,抽样日期2025-06-1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老徐农产品销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以后购进商品的自查检验环节,索要购进票据及资质证明文件。
三、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932493,抽样日期2025-07-07),经郑州国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谷婆婆八宝粥园田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要求供货商加强产品质量检查并加大抽查力度,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四、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销售的“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048,抽检日期2025-07-2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46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家和食品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对送货的商家货物进行建立购进台账,加强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做到对供货商索证索票进行登记,对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溯源。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