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 菠菜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 菠菜 ”(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4048,抽样日期2025-05-29),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庆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7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袁屯粮油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强化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完善索证索票,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确保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具备可靠的来源及达标的质量。
二、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35273ZX,抽样日期2025-06-17),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渔顺居餐饮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进一步加强选品工作,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认真查验食品的检验报告,建立好进货台账,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2876ZX,抽样日期2025-06-2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项我局提出复检申请,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不合格。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1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一幼儿园食堂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提供给幼儿使用的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供幼儿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
四、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432871ZX,抽样日期2025-06-2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第十二幼儿园食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员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严格把控所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做好购进验收记录。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