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采购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采购的“姜”(抽样单编号:GZJ25410000443046788,抽样日期2025-10-14),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实验中学(三食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承诺在今后进货查验中,严格查验食品检验报告,加强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