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381,抽样日期2025-08-1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6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周铁梅蔬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对所有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证索票查验,加强对于食品及原材料的供货商的供货进行审验,确保商品检验合格及可溯源性。
二、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销售的“巨峰葡萄”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销售的“巨峰葡萄”(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550,抽样日期2025-08-22),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96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蓝怡安水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建立购进台账,加强供货商资质要求,索证索票,加强安全意识。
三、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干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干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623,抽样日期2025-08-2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石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9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志敢日用百货超市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自觉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把控食品来源和质量,更换供货商。
四、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销售及委托生产的“泰国龙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销售及委托生产的“泰国龙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654,抽检日期2025-08-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91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云朵果仓水果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店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做到对供货商索证索票,自查自纠,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检测报告,记好台账。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销售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398,抽样日期2025-09-1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20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农业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流程,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大对供应商资质及检测报告的审查工作。
2026年1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