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姜”、“金标龙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317,抽样日期2025-09-1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金标龙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318,抽样日期2025-09-1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甄邻农副产品商行(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采购食品逐一进行排查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对员工进行考核,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二、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销售的“龙眼”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791,抽样日期2025-09-0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白头偕老水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建立购进台账,加强供货商资质要求,索证索票,加强安全意识。
三、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销售的“砀山梨”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销售的“砀山梨”(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690,抽样日期2025-09-0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99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宁陵县宁业农村局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红旗路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立即落实产品管控,追溯源头并处理,完善供应链管理,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严把进货渠道。
四、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845,抽检日期2025-09-0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产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双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百六十六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把控购进产品质量及相关资质,主动学习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