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4873,抽样日期2025-09-05),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4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喆选百货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严格把控购进产品质量及相关资质,主动学习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626,抽样日期2025-09-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200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田柒便利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停止销售不合格龙眼,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查验供货方资质,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与供应商签订安全达标的供货协议及严格进货查验环节工作。
三、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332,抽检日期2025-09-13),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9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果舒乐便利超市(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食品进货要求,查验食品资质及检验报告。
四、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235967,抽样日期2025-09-23),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学校承包食堂:郑州靖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员工培训,优化工作流程,严格按照“一刮二洗三冲四消五保洁”流程执行。
五、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销售的“龙眼”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6911,抽样日期2025-10-14),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181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赵晓辉蔬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停止销售不合格龙眼,加强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查验供货方资质,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六、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DBJ25410100463435638,抽检日期2025-09-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果巨甜农副产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停止销售不合格生姜,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采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