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销售的“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42286,抽样日期2025-10-1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基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6〕1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柳苗农产品销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对送货的商家货物进行建立购进台账, 加强对供货商的资质要求,做到对供货商索证索票进行登记,对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溯源。
二、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菠菜”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销售的“辣椒”、“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42297,抽样日期2025-10-1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42299,抽样日期2025-10-13),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林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6〕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味臻滋蔬菜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店面管理,建立购进台账,加强供货商资质要求,索证索票,加强安全意识。
三、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42496,抽样日期2025-10-14),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八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5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佰赞餐饮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建立餐具洗碗消毒标准作业流程,遵循“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十字方针,杜绝交叉污染。准备工作,人员准备,环境与设备检査,清洁剂与工具准备;标准清洗消毒流程, 第一步残渣回收与初步处理,第二步清洗,第三部消毒;收尾工作,清洁现场,设备维护。
四、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使用的“杯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3842624,抽检日期2025-10-15),经郑州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君月餐饮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对操作间餐具清洗消毒环节的管理,对管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进一步培训。提高责任制和食品安全意识。
五、 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圆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圆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8652,抽检日期2025-10-19),经中检集团在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凰台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 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褶里藏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建立消毒台账记录,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加强清洗消毒频次。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