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销售的“ 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销售的“ 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1650681,抽样日期2025-10-14),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铁北黎记水果行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不从没有资质的流动摊贩进货。学习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对购进商品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做好留存归档。
二、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销售的“黄皮椒(辣椒)”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销售的“黄皮椒(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8539,抽样日期2025-10-16),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社区商店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等相关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三、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销售的“油麦菜”(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1650617,抽样日期2025-10-14),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新村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铁北利民农副产品商行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学习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对购进商品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规定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
四、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龙椒” 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龙椒”(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8200,抽样日期2025-10-14),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金市监不罚〔2025〕207号)。
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濮阳市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佰佳鲜超市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建立购进台账,加强供货商资质要求索证索票,加强安全意识。
五、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1650776,抽样日期2025-10-15),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金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当罚〔2025〕160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喜客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强化自查自纠完善洗消流程并由专人填写消毒记录,强化洗消员工培训,完善洗消流程,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温度到位。
六、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61650788,抽检日期2025-10-15),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达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1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碳伙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规范清洗、消毒流程;规范完善消毒记录;强化人员培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七、 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使用的“圆碗”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使用的“圆碗”(抽样单编号:XBJ25410105440238485,抽检日期2025-10-15),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园路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等权利。被抽检单位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警告的行政处罚(金市监处罚〔2025〕53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川老汉担担面店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标准对餐饮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强化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将消毒温度设置为100℃,消毒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