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郑金注﹝2026﹞09005号
郑州市金水区国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公司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规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对不立即变更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纠正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 2026年3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前往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名称前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
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陈秋芳、赵民
电 话: 0371-69125315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6号204室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