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使之更好的为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档案是街道办事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街道办事处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档案的管理基本原则是: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分门立卷,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包括民政、司法、妇联、计生、财务等公务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及时向档案室或档案员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拒绝归档。
第二章 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街道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及时将当年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街道办事处档案室(档案员)负责对本街道办事处档案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提高归档率和利用率,为街道各项工作服务。
4、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5、办理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档案员一名,档案员要求政治可靠,事业心强,能够胜任档案工作。
第七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要按照区档案局要求将归档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九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是:文件材料组织成卷,要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各类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各类档案装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档案装订要求,保证装订质量。
第十一条 各类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标题及备考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在三月底完成上年度立卷工作,在六月底前向档案室完成移交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把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并设有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街道档案工作,档案人员认真负责,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材料作为一个全宗进行管理,全宗内的案卷再按要求进行分类、排列。
第十五条 档案室要及时接收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室管理人员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每年二次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档案室按区档案局要求根据工作所需配备档案设备的装具,设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尘等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做好有关的资料收集和积累工作,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并及时做好档案利用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室要求档案员对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交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每年六月中旬,十二月中旬,向区档案局报统计表。
第二十条 要重点保护好绝密、永久和长期档案,并按时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永久、长期档案在街道办事处保存二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和检索工具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即全宗介绍、大事记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法规汇编等,为办事处建设服务。
第二十二条 借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归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档案利用者要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不得擅自转借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街道办事处档案领导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写出鉴定情况报告,要附清档案清毁目录,报区档案局审定备案,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2人以上,监督人员要在销毁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