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9239312/2016-00005
  •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 机关事务
  • 2016-01-05
  • 2016-01-05
丰产路街道办事处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丰产路街道办事处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创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确保办事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特制定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规定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点名制度(抽点和全点相结合),由党政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对机关考勤统一管理,每月第一个星期二早上点名时宣布上月考勤结果,并在一楼公示栏公示。

1、考勤对象:机关全体正式在职人员。

2、考勤时间及方式:

(1)集中点名:由办公室负责每周二、周五早上8:30集中点名。

(2)自行考勤:由各科室、社区负责周一、周三、周四的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定期上交考勤表。

(3)日常督查:由办公室和督查科负责对各部门日常考勤情况进行督查,每周督查部门比例不少于部门总数的30%(科室不少于5个、社区不少于5个)。督查科不定时不定部门随时进行督查,发现弄虚作假,要对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同责处罚。

3、考勤内容和标准:凡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休假、出差、学习、外出等均按实际记录。

①迟到、早退: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集中点名),未到会场的视为迟到,在上班时间进行抽查时无故不在岗的视为早退;

②旷工:无故不上班或无故超假的,集中点名未到者,且点名当天上午下班前未经分管报办公室备案的,视为旷工;

③事假: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写出书面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视为事假;

④病假: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经批准后视为病假;

⑤休假:公休、婚丧、生育等国家法定假期。

二、请假规定

实行请假条制度和紧急事项备案制度,病事假应说明正当理由,紧急事项须由分管领导电话报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给请假时审批领导逐级销假,未及时销假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1、不能参加集中点名审批

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周二、周五的集中点名的,要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提前告知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2、病、事假审批

(1)准假权限:1天以内的假期审批由分管领导负责,1天以上的假期审批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负责。

(2)请假程序:因公、因私、因事请假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写出请假条,逐级报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填写有关假条,交党政办备案。中层及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须经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以领导批准假条为准,无假条者及未报办公室进行备案的视为旷工。

(3)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事前未能填写请假条者,应及时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请病假时须持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以上请假情况不包括法定婚假、产假等。

三、处罚规定

1、迟到、早退、旷工:如当月有迟到或早退现象,每迟到或早退1次罚款50元,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每累计3次,除按照每次罚款50元外,再加罚200元。如当月有旷工现象,每旷工1天罚款200元,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由办事处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后予以辞退。对所有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公示栏、机关会议点名进行公示,记录在案,作为提拔、评先的重要依据。

2、事假:当月累计请事假超过5天的,每多一天扣发文明奖100元。 

3、病假: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10天的,每多一天扣发文明奖50元。 

4、公休假:

(1)享受公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以档案工龄为准。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2)公休假先由财政所把关再由主管领导批准,最后由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审签后把假条交党政办负责考勤人员。(以批准假条为准),到办事处工作不到一年的不得休假。

(3)公休假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休假,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断续休假;当年未休次年不补,主管领导和分管科室、社区的领导不得同时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年终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婚假、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给予三天婚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下同);达到晚婚年龄的,给予二十一天婚假。

(2)女职工生产,未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的,给予三个月产假;达到晚育年龄的,给予六个月产假;男职工配偶生产,实行晚育的,给予护理假一个月。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以前发文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正式干部职工,其他各类协管人员按照补充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