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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 事项
  • 2016-01-06
  • 2016-01-06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具有责任追究行为之一,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者,后果轻微、社会影响不大的,属一般问题。后果比较严重的,反映强烈的,属情节比较严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属情节严重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后果,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2、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属一般问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实行诫勉。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

3、造成用人失察失误,情节比较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实行诫勉。对其他责任者通报批评或责成书面检查。

4、造成用人失察失误,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他责任者实行诫勉。

5、造成用人失察失误,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能够主动交待问题,自行纠正者,可降低一级处分。

7、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推荐、考察谈话、民主评议、酝酿、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的环节,明知人选有违纪问题不能提拔使用,有意不向组织或会议说明,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者,承担直接责任。明知人选有违纪问题不能提拔使用,不但不向组织或会议说明,反而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导致用人失察失误者,在追究直接责任和处分多次的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8、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在责任追究中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者,立即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对组织安置的工作,个人必须服从。

9、凡人为因素导致责任人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者,由造成失察失误者承担责任,不追究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的责任。

10、本制度所列责任主体,根据其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可以同时确定和追究多项责任。

11、某个工作环节不能落实责任人时,由该责任主体的直接上级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因干部制度改革,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程序发生变化,亦应根据本制度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和追究责任。

13、凡属责任追究之列问题,不因时间和责任人离开当时的岗位而放弃追究。

14、干部提拔一年后出现个人品质方面问题,若属干部本人思想变化,一般不追究选拔任用的工作责任。

15、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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