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3、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4、凡来我办事处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5、凡来我办事处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
6、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7、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8、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自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街道纪检提出意见,报区级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