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9239312/2016-00013
  • 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
  • 政务
  • 2016-01-06
  • 2016-01-06
丰产路街道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丰产路街道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党工委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党工委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党务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金水区纪委、监察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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