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维护各项工作责任制的权威,经办事处党工委研究,就重点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引咎辞职制度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特别是重点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二、因失职、渎职,辖区或行业范围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三、凡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因迟迟得不到解决致使发生赴京滋事、集体上访或百人以上到省集体上访或200人以上到市集体上访,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四、因工作不到位,协调不力,本辖区年度内发生赴市以上集体上访,或发生堵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五、因失职、渎职,致使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六、对重大疫情、灾情、严重不稳定因素、安全隐患、重大恶性案件、群众性事件失察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工作被动或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七、挪用、侵占、截留救灾资金、防汛资金、社保资金、扶贫资金、征地补偿资金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